唯物辩证法中三大规律指的是什么?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对立统一规律是指矛盾的观点,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都是同一性和对立性的统一,也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本身在唯物主义辩证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事物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 因此,列宁曾说:“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门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 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地位杜林根本没有意识,而且否定矛盾的客观存在,攻击矛盾观点为“背理的顶点”。针对杜林形而上学的观点,恩格斯运用了大量的客观事实论证矛盾规律的客观性以及核心地位。他指出。 从简单的机械运动到高级的生命运动都是矛盾规律的结果,运动的本质就在于矛盾,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是一切运动、变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真正的、自然的、历史的和辩证的否定正是一切发展的推动力(从形式方面看)——对立之划分,对立的斗争和解决。” 第二、质量互变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形式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动。 对此杜林进行了歪曲和攻击,否定质量互变规律。恩格斯借助大量的客观事实驳斥了杜林的污蔑和歪曲,指出事物的发展和变化的形式和状态都以量变和质变的形式存在,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纯粹量的增多或减少在一定的关节点上引起质的飞跃”。而且 ,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体现了事物发展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 第三、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事物发展的趋势 恩格斯指出否定之否定规律非常重要,说明“它是自然、历史和思维的一个极其普遍的,因而极其广泛地起作用的发展规律”。在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根源就是内在矛盾,辩证的否定就是矛盾对立面的互相转化,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自我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否定其消极因素,肯定其积极因素,使事物向更高级的方向发展。要经过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周期,呈现出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总趋势,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也告诉我们: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
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即事物的矛盾规律,揭示了事物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的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质量互变规律: 事物的质、量、度。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部的规定性。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 一定的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与事物是直接同一的,一定的质就是一定的事物。质是人们区分、认识具体事物的客观依据。量与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 事物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只要不引起质的变化,一事物仍保持其质的稳定性,仍是原来的事物。这种保持事物质的数量界限就是度。度是质和量的统一。 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进一步展开,它所提示的是事物发展的道路和总趋势。 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原理 (1)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统一,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构成了事物的发展。 (2)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 ①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 双方形成矛盾统一体,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 ②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包含。 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 ③矛盾双方的同一性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构成了事物的自我发展。 (3)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 ①促进事物的量变。 斗争性使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引起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为质变准备条件。 ②实现事物的质变。 当矛盾双方力量发展达到了极限,斗争性则突破极限,使旧的统一体分解,新事物产生。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涵义。 ①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 ②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中的不同矛盾以及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各自有其特点。 ③由于矛盾的特殊性,矛盾具有多种解决形式。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即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关系。 ①一般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即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事物)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 ②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即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是没有的。 ③个别包括一般,一般不能完全包括个别。共性不能代替个性,个性具有共性容纳不了的内容。 ④一般和个别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对于不同的层次和范围)。 (3)方法论意义。 这一原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 ①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认识事物不仅是把握现象,而是分析其内部的矛盾关系,分析事物矛盾内部的对立因素的关系和作用。 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分析事物的矛盾就要深入到分析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研究矛盾的普遍性才能发现事物发展的一般原因。研究矛盾的特殊性,才能确定事物存在的特殊本质。 ③分析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不仅是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基础。理论是从具体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共性,而具体实践则表现为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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