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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的背景及意义
开罗宣言的背景及意义
提示:

开罗宣言的背景及意义

背景:
1943年,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曙光初露的时候,中美英三国首脑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于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开罗举行会议(即:开罗会议),此后的1943年12月1日,美国白宫发表宣言,宣示了协同对日作战的宗旨,承诺了处置日本侵略者的安排。这就是有名的《开罗宣言》。
历史意义:
历史当面性
开罗宣言不仅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得到历史正当性的实质支撑。它是解决此前二、三百年里国际社会逐渐形成并激化的两大主要矛盾的产物,它既讲打赢反法西斯战争问题,也讲解决殖民地问题。从17世纪至20世纪,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两大主要矛盾,主导着国际社会的重大事件,一是帝国主义与殖民地半殖民地之间的矛盾,二是新老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引发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解决这两对矛盾:一是要打败法西斯、军国主义,二是要解放殖民地、解决殖民地问题。一战结束后战胜国重新瓜分殖民地,不解决殖民地问题,结果又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中,人们认识到这两对矛盾必须同时解决才能真正解决,否则都无法解决。开罗宣言就是同时解决两大矛盾的基本国际文件。它不仅表达了同盟国打败日本军国主义的坚定决心,而且明确了武力掠夺别国领土的非法性、无效性。所以,开罗宣言有着充分、深刻的历史正当性,强有力地支撑着它的合法性。

法律基石
开罗宣言所发挥的是基石作用,并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石。二战后,整个亚太地区的领土安排和国际秩序的“大厦”就建立在这块基石上。我们可以从战后许多国际文件和国家文件中看到这种“基石和大厦”的关系。比如1951年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均明确以开罗宣言为基础。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朝鲜、韩国以及亚太地区其他国家与日本的领土界线和国家间关系,无不以开罗宣言为基础。即使美国策划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性质上是非法的,但其第二条关于日本领土的规定,也不得不以开罗宣言为基础,不敢过分偏离开罗宣言的规定。

战略智慧
共同发表开罗宣言的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三巨头”都可以说是有一定水平的战略家,但他们的战略智慧有所不同。相比之下,罗斯福是大智慧,他不仅考虑到解决“平面”(当下)的问题,还考虑到解决“垂直”(历史)的问题,因而他的战略智慧是立体的。丘吉尔只想解决“平面”(当下)的问题,不考虑解决“垂直”(历史)的问题,他说:“我当英国首相,不是来主持大英帝国解体的”。他只想打赢战争,不想解决殖民地问题,没有历史进步意识,只能算是中智慧。蒋介石的智慧又逊一点,面对日本侵略,他起先不想抵抗,在强大外力推动下才开始抗日,后来也只想解决中国本身面临的问题,没有更大的战略安排。罗斯福多次问他琉球群岛怎么安排,还提到英国应该“大大方方”地把香港还给中国,蒋介石都没有给出坚定的、战略性的回应(比如对琉球问题的回应应该是“琉球群岛是日本侵略所得,不应该再作为日本的领土”)。开罗宣言主要是在罗斯福的带动下形成的,蕴含着罗斯福总统的战略智慧。
《开罗宣言》是第一份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性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为战后中国处理台湾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开罗宣言内容是什么?
提示:

开罗宣言内容是什么?

开罗宣言内容是: 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丘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扩展资料: 开罗宣言所发挥的是基石作用,并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石。二战后,整个亚太地区的领土安排和国际秩序的“大厦”就建立在这块基石上。我们可以从战后许多国际文件和国家文件中看到这种“基石和大厦”的关系。 比如1951年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均明确以开罗宣言为基础。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朝鲜、韩国以及亚太地区其他国家与日本的领土界线和国家间关系,无不以开罗宣言为基础。 即使美国策划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性质上是非法的,但其第二条关于日本领土的规定,也不得不以开罗宣言为基础,不敢过分偏离开罗宣言的规定。